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利辛高级中学学生适用于严厉惩处的管理规定(十五条)



2016-1-30 14:48:57  阅读数:  网友评论: 条

利辛高级中学学生适用于严厉惩处的管理规定(十五条)

  一、寻衅滋事、打架斗殴主要肇事者及主要参与者开除。

  二、恶意破坏学校公物,造成严重后果者开除。

  三、恶意毁坏花草树木,情节严重者开除。

  四、偷盗他人财物者开除。

  五、在校内外吸烟者,勒令退学。

  六、出入电子娱乐场所者,劝其退学。

  七、夜不归宿,经教育不改者,劝其退学。

  八、考试作弊,经教育不改者,劝其退学。

  九、严禁在校内外饮酒。生日聚会等一律不得饮酒,因饮酒并造成影响者,推迟毕业,情节严重者开除。

  十、参与黄、赌、毒及邪教组织者开除。

  十一、连续旷课一周,或学期旷课累计一个月以上者,视为自动退学。

  十二、受到处分至毕业时未能撤消者,不予毕业。

  十三、受到学校记过以上纪律处分,又有违纪者,开除。

  十四、其他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,严重损坏学校声誉行为者开除。

  十五、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,造成严重影响行为者开除。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利辛高级中学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5年11月1日

说明:1、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

           2、学生有违反学校其他管理规定的行为,本规定将作为最终处理依据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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